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川大人[2008]15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我校将开展2010年度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未经过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的我校现有在岗教师;
2、经过首次资格认定,但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
二、认定条件
1、2008年1月1日以前到校工作的教师申请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近一年内无Ⅱ级及以上级教学事故;普通话水平测(考)试成绩合格;讲授过至少一门课程或有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教学评价合格。
2、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校工作的教师申请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参加了岗前培训并成绩合格;参加了普通话水平测(考)试并成绩合格;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过课堂教学业务培训;担任助教工作一年,熟悉了解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已有教学准备,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课程试讲并合格。
3、关于认定条件的补充说明:
(1)2009年7月31日以前到校的具有教育学硕士学位、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免除对岗前培训合格证的要求。
(2)1954年以前出生、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免普通话测试。
三、认定程序
详见附件1《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办法》(川大人[2008]15号)。
四、认定结果的使用
1、已取得《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证》的教师,可持证上岗,承担相应课堂教学任务。
2、未取得《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证》的教师,原则上停止本科课堂授课,并按学校规定参加相关培训。资格认定不合格的教师在培训期间(从认定不合格之日起至重新认定合格之日止),其岗位工资下调一级、绩效工资停发,同时不得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3、对连续两次认定都不合格者,解除其教师岗位的聘任合同。其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新聘任的岗位标准执行。
4、已取得《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证》的教师,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暂停其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须经培训、试讲合格后才能再次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1)学校或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督导委员会(组)抽查不合格;
(2)学生评教不合格。
五、认定时间安排
1、各单位参加本次认定的教师于2010年5月30日前登录四川大学 “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学校人事处主页左上角),在“课堂教学授课资格”栏目下选择“本科授课资格认定”后,在“资格认定申报”表下点击“增加”,再在“申请资格认定”字段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是”,完成资格认定的申报工作。
2、各单位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将经本单位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登记表》(附件2)、《四川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结果简表》(附件3,此表可在“系统信息管理”栏目的数据表查询中生成)报人事处青年教师工作科。
3、各单位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由人事干事(“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在人事信息系统,资格认定申报“学院资格认定结果”栏目下注明认定结果。
4、2010年7月10日前,学校本科课堂教学授课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合格名单进行复审和抽查。
联系人:陈科、王慧敏
联系电话:85403799
事处青年教师工作科(西区学生活动中心231)
2010年5月21日